“兄弟啊,我的房租快到期了。我不打算干了,咱哥俩关系不错,我打算把烟草证转让给你。”
“我的哥呀,还是你好,够意思,什么好事都想着兄弟,可是这上面的地址给我也没法用啊!”
“你真是死脑筋,我在一号仓库,你在三号仓库。你不会拿个黑笔给他画两道,很简单的事。”
这样真的可以吗?
不可以!
我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: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、伪造、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,不得买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。使用、涂改、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,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涂改、伪造、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。
政策原文:
违规申领或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裁量权基准(行政处罚)
本基准对应《黄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》第17项,项目名称为“违规申领或使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”裁量基准。
一、处罚法律依据:
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:
(一)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;
(二)中、小学校周围;
(三)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;
(四)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,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,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;
第五十四条: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,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,给予警告;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。
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六条:使用涂改、伪造、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,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二、处罚自由裁量基准:
(一)违反本条款,认识态度较好、积极配合工作或检举他人涉及烟草经营违法行为的,处以200元罚款。
(二)违反本条款,认识态度一般的,处以500元罚款。
(三)认识态度较差、不配合检查的,处以1000元罚款。